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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校园招聘管理办法

为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促进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保证校园招聘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青海大学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就业中心”)为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进校开展的就业招聘活动(专场招聘会、组团招聘会双选会、信息发布会、就业咨询会等),均由就业中心统一管理,批准后方能开展。

第二条 就业中心可以委托各学院(系、中心)在职责范围内,举办本学院(系、中心)毕业生招聘活动,各学院(系、中心)也可以自行组织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但须报就业中心备案。

第三条校内其他单位和部门,未经就业中心批准,不得擅自安排用人单位或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举办就业招聘活动。

第四条 所有来校招聘的用人单位须向学校就业中心提供招聘活动确认的书面申请,明确举办招聘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以及招聘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并服从就业中心统一安排。需提供以下材料进行资质审查:

1.用人单位须提供单位有效期内的资质证明,如单位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特殊行业(如新闻出版、医药卫生、娱乐演出等)必须出具相关许可证明;用人单位招聘人员须出示相关身份证件;

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代理校园招聘活动,须提供用人单位的书面委托材料并出示本单位相关证明。

3.在校教工或学生受用人单位委托为其办理招聘活动相关事宜,须提供用人单位资质证明和书面委托材料(注明委托办理事宜),同时出示本人相关证件。

第五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毕业生的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如实公布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相关信息,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年龄、户籍、毕业院校等限制性条件;

2.不得干扰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干扰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诋毁其他招聘单位声誉,损坏其他招聘单位的招聘宣传物品;

3.在宣传单位的过程中,要遵守校内相关管理规定,不得随意张贴横幅、海报等。

4.在招聘过程中应尊重毕业生人格,保护毕业生隐私,不得将毕业生提供的与就业相关的资料留作他用,或提供给第三方。毕业生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聘毕业生,或采用诱骗、欺诈、强行和要挟的方式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

6.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毕业生以其财产、证件作抵押;

7.不得以招聘内容保密为借口,进行秘密面试活动;

8.不得利用校内招聘场地举办与毕业生就业无关的活动。

9.用人单位来校举办招聘活动无需缴费,活动期间不得损坏招聘场地的设施、设备,如有,则需赔偿。

10.凡未经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许可,在校内举办的一切招聘活动,就业中心有权取消或终止活动的开展。

第六条  毕业生在校园招聘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活动必须凭学生证(卡)、《就业协议书》、《推荐表》、《个人简历》等材料入场。

2.毕业生在参加招聘活动中应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遵守会场秩序,要注意文明礼貌,举止大方。

3.毕业生应诚实地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因弄虚作假被用人单位退回者,责任自负,情节严重的学校要给予严肃处理。

4.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要尽快将协议书上报备案,便于进入毕业工作下一流程。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就业中心负责解释。

                           201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