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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清单(西宁市)

一、高校毕业生个人可享受的政策:

1求职创业补贴

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技校),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一次性1000元求职创业补贴。

2、职业培训补贴

有提升就业能力意愿的离校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可到县区就业部门申请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技能+创业”等培训。其中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还可以按实际培训天数享受每人每天30元生活费补贴及每年一次性交通费补贴(省内跨市(州)500元、省外1000元)。

3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后,实现灵活就业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的,对其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参加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实际缴费的70%给予补贴。其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于缴费基数60%至100%的部分,按照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70%予以补贴,缴费基数高于100%的,按缴费基数100%核算缴费金额,按70%予以补贴。

4、创业补贴

离校2年内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在青海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法登记注册,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以上的,,给予l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5、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农民合作社补贴

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及生活费补贴,其中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要求执行;生活费补贴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执行。

二、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的政策:

1、企业社保补贴

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就业登记的,根据“先缴后补”的原则,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劳动合同期内不超过4年的补贴。同时,按企业每吸纳1人给予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已享受见习补贴一次性奖励的见习基地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2、就业见习政策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组织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含中职院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满留用率达30%(含)以上不足50%的,按7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留用率达50%(含)以上的,按10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进行就业登记的,按实际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奖励。

3、职业介绍政策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推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2年、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进行就业登记的,分别按每人200元、300元和4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